深圳通过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设立三年免检 保护创业
8月26日下午,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七项创新、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的个人破产法律法规。
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适当的救济退出机制。根据规定,连续三年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障或者因生产、经营和生活费用不能清偿债务的人,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组或和解。
上海政法研究所副教授、上海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秘书长尹慧芬告诉www.thepa.cn,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中国破产立法史上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尹慧芬说,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个人破产条例"后,符合条件、遇到竞争失败的自然人可以退出市场或实现再生,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整个经济的危害,这对于加强债权人的公平清算,保护债务人的生存和发展,及时有效地处理经济活动的损失,确保经济活动的流畅、稳定和可预见性,也是优化现有经营环境、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重要措施。
尹慧芬说,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对个人破产规定了一段长而短的免责期,如日本、美国等国家在进入清算程序几个月后就可以免除责任,有些国家如英国、一些国家,如一些欧盟国家,也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如德国。"但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是从严格到逐渐放松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草案还指出,在破产程序和豁免期间,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根据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有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该条例还规定,该制度只针对"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那些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人不仅无法取消债务,而且还要承担责任。
尹慧芬认为,在我国现行诚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公众普遍担心个人破产法会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免检期可能会更加严格,以避免债务人不尊重合同义务。
一些专家还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绝不等于无条件地逃避债务。即使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现代国家的破产制度也不都是直接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了不能免除的债务种类(如公共债务,如税收)。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故意或严重疏忽侵犯他人人身权或生命权、恶意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害、学生教育贷款等债务不得免除(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一些专家表示,只有遵守豁免期的规定,如限制消费和报告财产状况,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剩余债务,然后由管理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法院发出书面报告。
徐阳光认为,要改变"债务人一旦破产,就必须摆脱债务"的传统观念,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和建立,将有利于振兴创业失败者,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他说,只有在实践中清理不良的社会信用,恢复市场主体的信用,才能保持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才能使信用体系不被扭曲,信用体系不会陷入无法恢复的死胡同。